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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298D/202509-0001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决定
名称: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文号: 涡政〔2025〕4号
发文日期: 2025-08-19 发布日期: 2025-09-08
咨询机构: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558-2861988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298D/202509-0001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决定
名称: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文号: 涡政〔2025〕4号
发文日期: 2025-08-19
发布日期: 2025-09-08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9-08 08:52 信息来源: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

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

决定

涡政20254

 

为保障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涡阳县段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亳政办秘〔2014151号)、《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涡政〔2012181号)、《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号)等规定。决定对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区域(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范围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1.征收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本决定下达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住建等部门,一年内不得再受理该项目实施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

五、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25819


附件

 

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

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实施方案

 

为保障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涡阳县段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亳政办秘〔2014151号)、《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涡政2012181号)、《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区域一期规划红线图确定范围内的闸管所、城郊农机厂相关区域)。

三、征收当事人

1.征收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为30日历天,自2025819日(含)至2025917日(含)。其中:

(一)调查登记、评估公示期限自2025819日(含)至2025826日(含)。

(二)协议签订、搬迁交房期限为2025915日(含)前。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1.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办理不动产(或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结果和补偿安置情况实行三榜公示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

3.只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商业用房和商业用地的房屋,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4.对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营)的,被征收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供自征收公告下发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相关依据,方可认定为住改营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临时建筑。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依据《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号)的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开征集三家(含)以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七、征收与补偿

(一)房屋的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购房/房票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后确认。按照先安置后征迁的原则。

1.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由评估公司依法评估确定

合法的经营性用房、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在征收时只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对选择产权调换(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购房券/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1)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

安置地点:根据政府统筹提供现有房源情况确定。

先搬先选原则确定被征收人的选择顺序权。

被征收人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户型进行选房。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选房,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顺序权。

2)虚拟实物(购房券/房票)安置

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住房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发放等额购房券/房票,被征收人用购房券/房票在全县商品房房源库中自行购买商品房。

3.应安置住房市场均价

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区域依法评估确定,选择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的,依据各小区的市场均价按规定据实结算找补。

(二)空地的收回与补偿

1.属于国有无偿划拨用地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属于国有有偿划拨用地的,按照现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以及缴纳的各种税费、土地开发费用予以补偿,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按原用途剩余年限以及土地开发利用实际情况,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优惠奖补政策

(一)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奖补政策: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以下方式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属住房的,按房屋结构,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框架结构,互不找补;砖混结构,50/平方米;砖木结构,100/平方米。

2.征收公有住房,对已参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和未参加房改未取得产权的按房改政策补办手续,取得全部产权后,按个人住房予以征收补偿;对单位的公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到房屋所属单位。

3.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

(二)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以自住为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性补偿安置;在20144月份航测图上未显现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20144月份以后合法建筑除外。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1.对单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保障面积间的差额部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偿安置;不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按成本价结算。

2.对单户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50平方米认定。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5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部分,属低保户的,无偿安置;属非低保户的,按成本价结算。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相关(应安置房屋面积部分购房券/房票使用部分)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现房安置或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单户不足500/月的,按500/月执行。

选择政府提供小区的,一次性奖励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和虚拟实物(购房券/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住房5/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平方米。

(三)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偿,对正在经营的经营性用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提供自征收公告下发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相关依据);闲置的经营性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认定为住改营的,仅按住房给予补偿,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奖惩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2025910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住房10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0/平方米;在2025911日(含)至2025915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住房5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0/平方米。

逾期不予奖励。对于虽然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迁腾空交钥匙的,不予奖励。

(二)政府提供异地小区实物安置差价找补期限及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2025910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自主选择异地小区实物安置的按应安置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找补给征收人。在2025911日(含)至2025915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自主选择异地小区实物安置的按应安置房屋面积200/平方米找补给征收人。成本价一半购买的面积不享受该政策。

(三)征收多层建筑、给予安置高层建筑的,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奖励。

(四)违法建筑或违法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违法建筑,其所有权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十一、房屋拆除方式

被征收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十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奖补和奖励政策。

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资料归档管理。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天静宫街道应把被征收人已持有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等(统一收回)并移交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统一注销登记。

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图像、合同、清册等相关原始资料,各工作组应及时按一户一档整理要求归档后,移交到天静宫街道办事处集中存档和管理。

(二)加强房屋评估监督。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实施过程监督。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以威胁恐吓、围攻辱骂、暴力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迁指挥部集体研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涡阳县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夏黄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解答》执行。

十六、本方案由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天静宫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对本方案有异议,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