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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