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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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952182/201812-00073 组配分类: 债权债务
发布机构: 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债权债务的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18-12-25
索引号: 734952182/201812-00073
组配分类: 债权债务
发布机构: 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债权债务的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18-12-25
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债权债务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5 00:00 信息来源:天静宫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静宫街道债权债务的监督管理,严控新增债务,规范偿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促进我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街道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债务,是指街道及所属部门、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应收或应付的各种往来款项。

街道债务具体包括向金融机构、上级财政、外部单位、社会个人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未付欠款,以及通过出具担保、承诺的形式,在特定条件下需由街道偿还的或有债务。

街道债权具体包括应收农户或村级组织农业两税及其附加尾欠、乡统村提尾欠和其他应收未回款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由街道预付的各种暂付款项。

第三条  街道财政所负责街道债权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街道债权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街道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考评;

(三)负责街道偿债资金的管理、审核和拨付。

街道财政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数据录入、统计汇总以及日常管理等业务性工作。

街道财政所负责村级债权债务日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街道监察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街道债权债务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成立债权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街道债权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街道的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并处理本街道的无效债权和无效债务;

(四)负责对本街道的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实行政务公开;

(五)定期向街道财政部门报送本街道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情况;

(六)指导所属村委会开展债权债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成立债权债务管理监督审查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街道债权债务主体和数额、无效债权及无效债务处理进行审查;

(二)审查本街道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

(三)对本街道债权清收、债务化解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四)对本街道专项偿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村委会依法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每年要对街道债权债务组织清理核实,区分来源、用途逐项登记造册,明确债权债务数额。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街道债权债务电子数据库,街道财政所应当明确专人将街道债权债务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录入街道债权债务监管系统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要委托街道财政所代为建立并运用街道债权债务监管系统。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债权债务对账机制。每年12月15日前须采取见面、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债权债务余额,及时明确债权债务转据、转让、偿还方式等事宜,确保街道债权债务数据库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形成新债务。街道办事处及所属部门、村委会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为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或出具承诺;

(三)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举债兴建工程;

(四)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五)铺张浪费或者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六)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建设项目;

(七)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原因街道确需举债的,由街道办事处提请街道人大审核批准后,向街道财政所提交书面申请,经街道财政所初审,报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村级组织确需举债的,由村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形成决议后,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向街道财政所提交书面申请,经街道经管局初审,会同街道财政所报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筹资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严格区分借款、欠款。会计核算时,借款、欠款要实行分别核算。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有约定的以外,欠款不得计算利息;已计付利息的,在现有余额中抵减本金。

债务利率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应当将利率降为国家法定利

率,实行本息分离,利息挂账,先还本后付息;对已计付的高息部分,相应抵减本金。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编制偿债计划,采取清收还债、核销冲债、盘活化债、争资消债、节支控债等方式,有效化解街道债务。

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赤减债激励机制,实行乡街道债权债务管理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年初预算,街道财政根据各乡街道实际清收债权和实际化解债务总额的3%给予奖补,奖补资金80%必须用于偿债。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编制债权清收计划,采取经济、行政或者法律手段,清收单位或者个人的街道借款、欠款。

第十五条  街道和村级组织无效债权债务以及内部往来的核销,必须经街道债权债务管理监督审查小组审查,街道债权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分别报街道财政所和街道财政所备案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账务核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建立和落实街道债权债务公开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每半年将债权债务余额、债务来源、债务形成原因、偿债规划、清收计划等,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所在地予以公示,接受群

众监督。

第十七条 街道财政所、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债务监测预警机制,设立债务警戒线。通过设置债务率、偿债率、债务财力增长比等监测指标,及时对街道债务规模及其风险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街道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乡街道,当年对街道财政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债权债务管理奖励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财政所所长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九条  未按程序擅自举债或提供经济担保、出具承诺形成新的债务的,对街道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或缩小街道债权债务有关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及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