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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602-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涡财购〔2026〕23号
发文日期: 2026-02-05 发布日期: 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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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涡财购〔2026〕23号
发文日期: 2026-02-05
发布日期: 2026-02-05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2-05 10:05 信息来源:涡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南段199

法定代表人:唐波

被投诉人1:涡阳县人民医院

    址:亳州市涡阳县向阳路与乐行路交叉口北300米路西

   人:张红卫

被投诉人2: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亳州市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东北角

   人:赵子情

相关供应商:安徽玖烁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张桥路创新创业工业城4号楼48422

   :郭旭兴

本机关于2026112日正式收到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涡阳县人民医院和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涡阳县人民医院2025年中央财政“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提升血液透析服务能力购置血液透析设备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590号)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涡阳县人民医院2025年中央财政“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提升血液透析服务能力购置血液透析设备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590号)于20251223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亳州市)发布采购公告,20251229日上午9:00在亳州市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开评标。经评审小组评审,安徽玖烁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第一成交供应商,20251229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投诉人于2026112日向被投诉人涡阳县人民医院和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61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6112日向本机关正式提起投诉。

我局于2026114日出具了《关于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并于2026114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是:中标供应商安徽玖烁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制造商属于大型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谋取竞标成功。

投诉请求是:1.请求涡阳县财政局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2.请求涡阳县财政局认定安徽玖烁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投标无效,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12答复质疑处理期间,我方查阅了安徽玖烁的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安徽玖烁进行发函征询。(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函询,安徽玖烁提供了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重庆山外山企业划型情况说明的函”,说明函表明重庆山外山属于工业中型企业;(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3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之规定,我方未将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重庆山外山企业划型情况说明的函”提供给投诉人。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次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经查,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制造商“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属中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核实有关情况,我局于2026120日向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函,商请协助开展该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

2026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两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复函》。该复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中“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的规定,认定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工业;同时,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二)工业”相关标准,明确该公司2024年度被认定为中型企业。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