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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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601-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6〕2号
发文日期: 2026-01-06 发布日期: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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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6〕2号
发文日期: 2026-01-06
发布日期: 2026-01-06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06 15:36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KADT14,法定代表人:张亮,地址:涡阳县楚店产业集群专业镇王大庄路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 年 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湿电除尘,脱硫塔正在运行,大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在使用。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除水器)显示25°C,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器除水器)故障,运维人员全程通高标二氧化硫标气(324mg/m3)300秒后分析仪结果为275mg/m3,误差为12.25%,超过5%误差,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器除水器)超过 24 小时未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张亮、杨洋身份信息的事实;

2.亳州市承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亳州市承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证明了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3.亳州市承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委托维护及相关配套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亳州市承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的事实。

4.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除水器)显示25°C,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器除水器)故障的事实,证明了运维人员全程通高标二氧化硫标气(324mg/m3)300秒后分析仪结果275mg/m3,误差为12.25%,超过5%误差的事实;

5.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总经理杨洋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除水器)显示25°C,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器除水器)故障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除水器)超过 24 小时未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器除水器)故障9天的事实;

6.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承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男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了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除水器)显示25°C的事实,证明了现场使用标准气体浓度为(324mg/m3)的校准气体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300秒后烟气分析仪显示浓度为(275mg/m3),误差为12.25%,超出技术规范要求中5%的误差范围的事实,证明了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除水器属于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事实,证明了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除水器)故障超过24小时未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采取手工监测的事实。

7.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了你公司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压缩机冷凝除水器)显示25°C的事实,证明了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涡)罚〔2025〕43号)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7月1日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受到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的事实。

9.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证明了你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2021年12月25日通过验收的事实;

10.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的事实;

11.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亿块保温砖及 30万立方米混凝土板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证明了你建设项目已审批的事实;

12.你公司提供了杨洋的职务证明,证明了杨洋是涡阳县东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事实;

13.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了你公司委托杨洋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证明了: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提交证据材料、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代为行使或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的事实;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甲、王磊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五项“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之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12月 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7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计算方法:本案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20000+(200000-20000)×5%=29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九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