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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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11-00050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批复
名称: 关于《安徽建工(涡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工(涡阳)新材料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涡环表〔2025〕25号
发文日期: 2025-11-12 发布日期: 2025-11-12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11-00050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批复
名称: 关于《安徽建工(涡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工(涡阳)新材料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涡环表〔2025〕25号
发文日期: 2025-11-12
发布日期: 2025-11-12
关于《安徽建工(涡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工(涡阳)新材料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1-12 18:04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建工(涡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安徽建工(涡阳)新材料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主要内容和结论。项目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西阳镇阳港园区经二路东侧、纬七路南侧,占地面积68.33亩(45555.38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5363平方米,新建1#厂房、2#厂房、3#厂房、综合楼、配电房等构筑物并配套给排水、消防等公用辅助设施,建设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和2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总投资22316.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0万元。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0万方商品混凝土、25万吨沥青砼的生产能力。根据涡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2408-341621-07-02-986373)等相关文件,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通过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西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雨污分流系统,雨水进入雨水管网。初期雨水用于原料搅拌,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砂石分离器+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原料搅拌,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满足西阳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管进入西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切实加强废气治理。施工期:严格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省住建厅建质〔2014〕28号)、《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采取道路洒水、砂石等原辅材料覆盖等“六个100%”措施,严防施工扬尘污染。

运营期:加强废气治理和环境管理。沥青生产线:沥青罐呼吸、搅拌工序及卸料口产生的沥青烟气进入1套冷凝+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44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石料烘干、筛分工序及燃烧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4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导热油炉低氮燃烧废气通过4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石料上料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42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骨料上料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42m高排气筒(DA004)排放;两条生产线搅拌工序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37m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矿粉筒仓呼吸口粉尘经筒仓自带的仓顶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无组织排放,水泥、粉煤灰及矿粉各筒仓经自带的仓顶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无组织排放,原料堆放区密闭,建设雾化喷淋设施和进出车辆冲洗平台,原料装卸时洒水除尘。

石料上料、骨料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相关限值及《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第十五、水泥行业中表15-2中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 mg/m³的限值要求;导热油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限值,同时结合《2020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 mg/m³;石料烘干、筛分及燃烧产生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及《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第十五、水泥行业中表15-2中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 mg/m³的限值要求;沥青罐呼吸、搅拌工序、卸料口产生的沥青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要求,苯并[a]芘、沥青烟排放执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建设规范》(DB34/T 3679-2020)中的相关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无组织排放执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建设规范》(DB34/T 3679-2020)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施工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要求。运营期: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及减振装置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施工期: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运送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布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骨料、除尘灰、沉淀池沉渣、废沥青建设单位集中收集后回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导热油、废导热油桶、隔油池废浮油、废焦油、沥青储罐清理油渣以及沥青储罐清理废水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合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

(五)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通过持续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完善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列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环境风险管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管理应急制度,配备环境管理专职人员,设置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沥青储罐、外加剂储罐和导热油罐设置围堰,并设置250 m3的事故应急池,防范因污染事故排放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按要求安装生产用电监控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监管平台联网。项目投产前,须注册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账号,并按要求如实填报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信息。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七)积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认真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对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自行监测。鼓励申报绩效引领企业。

四、本批复下达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做好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