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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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512-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堡仓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日期: 2025-12-15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512-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堡仓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日期: 2025-12-15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堡仓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15 10:39 信息来源:涡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安徽堡仓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孟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8NQ2XQ2X

     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颍河东路188号颍汇大市场A4107108

我局收到涡阳县交易中心移送的关于“涡阳县2024-2025年小麦赤霉病统防统治农药采购项目第18标包(项目编号:BZGY2025CG027)”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报告,及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及你公司的《弃标声明》。

经本机关查明,你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成交及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经依法调查,现将认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权利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参与了“涡阳县2024-2025年小麦赤霉病统防统治农药采购项目第18标包(项目编号:BZGY2025CG027)”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成交及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安徽堡仓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弃标声明、涡阳县财政局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涡阳县财政局拟对该公司处罚如下:处以项目采购金额(100.2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肆元整(5014元)。

三、履行方式

罚款由被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的规定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涡阳县财政局备案(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道1号1060室,联系电话:0558-7233510)。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涡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行

   号:100316978700010001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