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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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512-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豆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日期: 2025-12-15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512-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豆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日期: 2025-12-15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豆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15 10:33 信息来源:涡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安徽豆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庆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8N52RR84

地      址:涡阳县碧桂园公园天下9栋1702室

我局收到涡阳县交易中心移送的关于“涡阳县2024-2025年 小麦赤霉病统防统治农药采购项目第12标包(项目编号:

BZGY2025CG027)” 中标供应商安徽豆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拒绝 签订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供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及该中标公 司的《弃标申请》。

经本机关查明,你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成交及中  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经依法调查, 现将认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权利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参与了“涡阳县2024-2025年小麦赤霉病统防统治农 药采购项目第12标包(项目编号: BZGY2025CG027)”  政府采 购活动,并在成交及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 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弃标函、涡阳县财政局谈话笔录等证据 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公  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  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涡阳县财政局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项目采购金额(65.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 贰佰柒拾元整(3270元)。

三、履行方式

罚款由被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的规定将罚款 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涡阳县财政局备案(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 1号1060室,联系电话:0558-7233510)。当事人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涡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行

账    号:100316978700010001

 、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