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马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发布时间:2025-09-25 09:30
信息来源:涡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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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5年09月17日10时13分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亮、张晓磊(执法证号:12030117111、12030117128)涡阳县向阳路与S238交叉路口发现被投诉的黄鲁GC9117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执法人员当场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由,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经现场调查,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从山东潍坊运输油漆到安徽涡阳鸿路钢构,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发现该车装载有395件高固含环氧云铁中间漆B01深灰(属三类危险品)、79件环氧面漆固化剂(属三类危险品),已谈好该趟运费3000元,驾驶员刘某当场出示了鲁GC9117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营运证上登记的信息业户名称是马某,证号是鲁交运管潍字37078480169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审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经补充调查,该车辆的经营者马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二、处理结果
涡阳县交通运输局认为,车辆黄鲁GC9117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情节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涉法律规范
(一)义务条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责任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减轻条款当事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情节一般。《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道路运政序号129处罚标准的规定,处以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分析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本案中,鲁GC9117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营运证上登记的信息业户名称是马某,证号是鲁交运管潍字37078480169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审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该车辆的经营者马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五、安全管理启示
未取得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是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更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直接、重大的威胁。一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定责任。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必要条件,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取得严格审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这一过程意味着企业必须依法具备专用车辆、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与押运人员、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法定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跳过这一法定程序,其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安全体系的根本性破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方可依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目的。在于(1)保障车辆与设备专业适配:确保使用经检测合格的专用车辆、容器及安全通讯设备,从硬件上匹配危险货物的特殊性质。(2)保障从业人员专业胜任:通过强制考试确保驾驶、押运及装卸管理人员掌握危险品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知识,从“人”的层面控制风险。(3)保障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要求企业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构建持续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三是违法面临的处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从反面深刻警示我们:公共安全不容博弈,监管者必须坚持全链条穿透式执法;警示运输企业必须将安全合规视为生命线,绝不能用普通货车、普通人员去挑战危险货物的特殊风险;同时也告诫产业链上下游,任何环节的责任缺失都可能引发无法承受的严重后果。唯有敬畏法律、尊重专业、坚守底线,才能真正筑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