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涡阳县住建局 > 行政执法公示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511G/202509-0008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名称: 涡阳县2025年度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9 发布日期: 2025-09-19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511G/202509-0008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名称: 涡阳县2025年度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9
发布日期: 2025-09-19
涡阳县2025年度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19 09:59 信息来源: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单位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了有效震慑现将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政处罚

【关键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李某飞

  案由2025321,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李某飞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李某飞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对李某飞作出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政处罚

 【关键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涡阳县祥峰液化气有限公司牌坊镇瓶装供应站、涡阳县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马店镇分公司

  案由2024年12月12日,我部门接到马店派出所民警来电,马店镇有人报警,称涡阳县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马店镇分公司无任何手续,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经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202558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涡阳县牌坊镇耿皇居委会“好太太”厨具店门口车牌皖SF1U80箱货车存放液化石油气。经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涡阳县祥峰液化气有限公司牌坊镇瓶装供应站、涡阳县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马店镇分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分别涡阳县祥峰液化气有限公司牌坊镇瓶装供应站、涡阳县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马店镇分公司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行政处罚

【关键词】

  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2025610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经调查取证后,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的管理。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涡阳县高公天源液化气供应站、涡阳县璐璇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202563日至4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涡阳县高公天源液化气供应站、涡阳县璐璇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均存在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后,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涡阳县高公天源液化气供应站、涡阳县璐璇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分别对两家企业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