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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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8-0004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州市依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59号
发文日期: 2025-08-08 发布日期: 2025-08-08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8-0004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州市依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59号
发文日期: 2025-08-08
发布日期: 2025-08-08
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州市依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5-08-08 16:20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依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8QFL5Q99,法定代表人周强强,地址涡阳县楚店镇周东行政村周东自然村16号。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邦泰政务壹号东区项目南侧开发商用地内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并且未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亳州市依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强强身份信息;

2.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邦泰政务壹号东区项目南侧开发商用地内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并且未有效覆盖的情况;

3.2025年5月29日无人机现场拍照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在邦泰政务壹号东区项目南侧开发商用地内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并且未有效覆盖的情况;

4.2025年6月19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强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邦泰政务壹号东区项目南侧开发商用地内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并且未有效覆盖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韩望峰、陈小技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5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