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红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8N5ELX1W,法定代表人:张红,地址: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张寨行政村张寨自然村4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 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红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未生产,现场建有水洗塑料生产设备一套(安装设备有粉碎机一台、提料机一台、输送带一条、铁皮水池一个),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张红、张玉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建有水洗塑料生产设备一套,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3: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张玉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建有水洗塑料生产设备一套,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该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张玉建作为该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证据,证明了该公司现场建有水洗塑料生产设备一套;设备有粉碎机一台,提料机一台、输送带一条,铁皮水池一个的事实;
证据7:安徽中平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中平价评字〔2025〕162号)1份,证明了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水洗塑料生产设备一套评估金额为3.6万元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甲、尹辉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建设的水洗塑料生产设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6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见附表);本案裁量百分值为6%(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红线区域外0%+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 ×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6%]×36000= 446.4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四百四十六元四角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