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天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N0KC37F ,法定代表人马飞,地址涡阳县淮中大道南涡阜巷25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荣徽上河郡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荣徽上河郡工地检查时发现,由涡阳县天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接的荣徽上河郡建筑垃圾清运项目场地内大面积建筑垃圾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以及马飞的个人身份证明;
2.2025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涡阳县天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接的荣徽上河郡建筑垃圾清运项目场地内建筑垃圾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3.2025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涡阳县天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接的荣徽上河郡建筑垃圾清运项目,2025年4月8号开始进场施工,2025年5月20日场地内建筑垃圾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4. 2025年5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涡阳县天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接的荣徽上河郡建筑垃圾清运项目场地内建筑垃圾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博、王伟、宋磊、张莹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博、王伟
电话:0558-7312369 邮政编码:233600
地 址: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道西段路南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