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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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6-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42号
发文日期: 2025-06-20 发布日期: 2025-06-25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6-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42号
发文日期: 2025-06-20
发布日期: 2025-0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25 14:51 信息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KYHQ8Y,负责人张伟地址:涡阳县楚店镇秸秆产业园00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煤矸石破碎车间内积尘严重,厂房顶部破损无法进行密闭。经调阅你公司的生产记录显示,你公司煤矸石破碎车间5月3日至5月15日均在生产,生产期间煤矸石破碎车间顶棚破损,不能完全密闭。煤矸石破碎作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市场经营主体和负责人张伟的身份信息;

2.2025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于该日对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煤矸石破碎车间内积尘严重,厂房顶部破损无法进行密闭。经调阅你公司的生产记录显示,你公司煤矸石破碎车间5月3日至5月15日均在生产,生产期间煤矸石破碎车间顶棚破损,不能完全密闭。煤矸石破碎作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事实;

3.2025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加上工人的环保意识的不强,操作不规范,导致车间内积尘严重;证明你公司煤矸石车间5月10日左右因维修设备,拆掉车间顶部,未进行维修密闭期间生产过的事实;

4.任职证明1份,证明张伟为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经理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张伟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授权张伟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7.2025年5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了安徽创新秸秆利用有限公司楚店分公司煤矸石破碎车间顶棚破损,不能完全密闭的事实;

8.2025年5月16日调阅并提取你公司的生产记录显示,你公司煤矸石破碎车间5月3日至5月15日均在生产的事实;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博、宋磊、张莹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4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向我局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2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