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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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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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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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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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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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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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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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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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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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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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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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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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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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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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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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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第1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下放至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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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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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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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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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符合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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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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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符合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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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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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严格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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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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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增设、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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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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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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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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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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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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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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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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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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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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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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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第1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下放至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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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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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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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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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符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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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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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符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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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竣工验收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竣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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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严格审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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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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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增设、变更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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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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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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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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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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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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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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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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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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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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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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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附件第121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市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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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送省气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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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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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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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符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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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升放气球资质证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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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符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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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活动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升放气球资质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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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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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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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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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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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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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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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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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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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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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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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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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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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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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送省气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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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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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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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符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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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升放气球资质证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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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符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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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活动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升放气球资质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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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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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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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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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认定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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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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