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外培训和托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安徽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和校外托管机构安全规范经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皖政办秘〔2024〕79号),进一步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和校外托管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和托管机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家长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校外培训托管收费政策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托管收费政策
(一)培训机构
1.学科类培训费。学科类培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具体为:10人以下班型为45元/课时•人次,10-35人班型为30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为15元/课时•人次。每课时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培训机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学段的成本差异允许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10人以下班型45元/课时•人次,10-35人班型为30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为15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2.非学科类培训费。非学科类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并报送主管部门。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3.其他培训费。成人学历助考、公考、考编、职业技能等其他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
(二)托管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管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
二、严格执行培训收费范围
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培训收费。任何机构或个人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开展学科类培训收取的费用均属于价格违法行为。非学科类培训时间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的培训收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其他培训违反约定课时的培训收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三、严格执行培训收费项目
学科类培训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包括培训资料费)。非学科类培训不得在报送主管部门收费项目以外另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其他培训不得在约定收费项目以外另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收费和退费
各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以外无收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退费。学科类、非学科类的培训,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同家长签订合同。其他类的培训,可以参照上述(示范文本)签订服务合同。从业人员、课程、课时、费用、退费情形、退费方式等,应通过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同时开具与机构名称相一致的税务发票,且发票内容要与实际情况相符。
各托管机构举办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法定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培训服务内容、培训时间、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金额、收费依据、退费办法、收费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各托管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托管内容,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各培训托管机构公示的内容齐全、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规范培训托管收费促销行为
各培训托管机构开展收费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家长或学员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培训机构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对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收费标准”“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家长或学员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七、严禁价格欺诈行为
各培训托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培训费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家长或学员,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提供培训服务;
(四)提供培训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家长或学员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家长或学员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严禁下列不正当或不公平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培训费标准,损害家长、学员及其他培训机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培训费标准,推动校外培训服务收费过快、过高上涨;
(三)实施价格垄断,包括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四)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家长或学员实行不同的收费的价格歧视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家长或学员接受培训费用;
(六)只收取费用不提供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培训服务质价不符;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或不公平价格行为。
各校外托管培训机构应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做到立行立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欢迎广大家长、学员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培训托管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任何人均可随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