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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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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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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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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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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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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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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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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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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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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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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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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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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冠盛纺织科技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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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4日,张刘影在安徽省冠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2组挡车区工作时纺织机的挡板弹出打到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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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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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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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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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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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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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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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劲旅环境科技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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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号,马春涛在新一中北门繁华大道垃圾桶点准备收垃圾桶,从车上下来时不慎踩空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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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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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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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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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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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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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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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鸿路建材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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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5日,孙飞在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2期23线下料打孔时,被身后的三角钢砸到右下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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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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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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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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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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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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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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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鸿路建材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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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5日,李乘风在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加班发货,安排装车后骑三轮车在一期和二期之间返程途中给给客户发信息时不慎撞到路上停放的拖拉机导致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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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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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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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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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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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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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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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鸿路建材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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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韩雪岭在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14车间操纵挂钩时被机器挤伤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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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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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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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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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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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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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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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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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3日,燕守峰在涡阳县星园安置小区二期工地13号楼外架工作中,被上面掉下来的物体砸伤倒地,送至涡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于10月16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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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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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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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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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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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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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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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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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9日,刘学杰在涡阳县马店镇大罗村南侧路段开展夜间巡查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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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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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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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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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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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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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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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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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9日,徐甲在涡阳县马店镇大罗村南侧路段开展夜间巡查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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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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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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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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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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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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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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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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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郑义在优优城南小区1号楼地下室打扫垃圾不慎摔进集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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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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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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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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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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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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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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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永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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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丁飞洋在天成一品项目进行设备检查时不慎从设备上跌落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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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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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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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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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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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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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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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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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李伟与同事一起到涡阳县八里丁工地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时,在工地内不慎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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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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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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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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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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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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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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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市政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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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张云勤在高炉标准化厂房一层梁模板加固施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倒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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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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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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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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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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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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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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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市政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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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刘艳玲在高炉标准化厂房二期7#厂房南侧钢管料场施工不慎被滑落的钢管砸到左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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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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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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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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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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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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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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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医疗保险
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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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彭崇在涡阳县陈大姜洼村驻村工作点二楼宿舍下楼梯时,不慎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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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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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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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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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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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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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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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临湖镇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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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张河在临湖镇派出所三楼参加培训时,从派出所铁皮楼梯三楼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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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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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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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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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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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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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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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万佛混凝土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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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9日,李超锋驾驶皖SH573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去亳蒙高速三标送混凝土,行至涡阳县西高路丰集行政村路段倒车时不慎发生侧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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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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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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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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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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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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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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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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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张宏博下班途中在涡阳县闸北路北城世纪城小区东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张宏博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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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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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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