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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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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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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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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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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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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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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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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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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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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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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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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至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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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 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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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学场地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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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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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职人员资质与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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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结:承诺期限内完成,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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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学场地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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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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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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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购买相应教学设备的材料清单与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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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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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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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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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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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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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至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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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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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职人员资质与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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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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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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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结:承诺期限内完成,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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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相应教学设备的材料清单与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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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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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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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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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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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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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到办事窗口申请归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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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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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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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经办单位受理申请,并对所接受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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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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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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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证:根据审查的结果,对材料符合条件进行制证;对于材料不符退回材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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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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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结:根据决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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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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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他们各自的个人简历、劳动合同;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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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机构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及其产生办法、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它有关事项)和管理制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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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场地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材料(租用的须附三年以上的租赁协议、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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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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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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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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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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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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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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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到办事窗口申请归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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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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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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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经办单位受理申请,并对所接受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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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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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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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证:根据审查的结果,对材料符合条件进行制证;对于材料不符退回材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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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一(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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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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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结:根据决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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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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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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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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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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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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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至人社局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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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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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标准工时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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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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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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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会议记录、执行非标准工时的表决决议、公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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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结:材料符合要求,办结。不符合办理要求,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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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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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休息时间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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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规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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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工资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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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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