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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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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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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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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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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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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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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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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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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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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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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6.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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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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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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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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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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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6.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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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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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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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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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抄送水利部门的应将许可决定及时抄送水利部门。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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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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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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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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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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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决定责任: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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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5.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在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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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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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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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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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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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予以许可的;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许可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负责受理或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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