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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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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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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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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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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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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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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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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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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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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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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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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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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辰凡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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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宋德友在高公水厂1号大水池使用手提电锯锯木头的过程中不慎锯伤左手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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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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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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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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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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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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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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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劲旅环境科技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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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杨洪海下班途中在涡阳县向阳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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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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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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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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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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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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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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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同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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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刘继松在涡阳县集贤华府GY-2021-118地块项目工地2号楼地下室铺屋顶平板的过程中,不慎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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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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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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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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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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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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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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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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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9日,张跃武在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二期三十一跨,用行车调动钢构时,钢构脱落砸中右小腿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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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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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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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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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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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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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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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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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刘慧娟在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十一点半下班乘坐同事驾驶的厂区内三轮车前往19跨东门打卡机处打卡的过程中,不慎从车子上摔下,摔伤右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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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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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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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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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俊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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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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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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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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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贾俊琼在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2期8跨焊接区使用行车吊运构件的过程中,构件脱落不慎被砸伤左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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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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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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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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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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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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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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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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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6日,王慧琴在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33公司二期五跨钢构拖拽翼板时,不慎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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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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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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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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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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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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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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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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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李章成在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一期19跨生产线拼装区(芜湖船厂项目)拼装格构柱时,端头板脱落砸伤左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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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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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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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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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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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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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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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祈雨山新型环保建材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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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1日,韦文兵在亳蒙高速涡蒙段路基01标项目工地上,在吊车模版时被模版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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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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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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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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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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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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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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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程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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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6日,胡宏松在合肥轨道二号线东延线肥东站站厅三号口进行下坑井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梯子湿滑不慎从上面摔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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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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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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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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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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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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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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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沙河面业有限
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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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7日,李胜富在安徽金沙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库接面时,左手不慎被面袋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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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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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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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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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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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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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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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沙河面业有限
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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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高东侠在安徽金沙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打包的过程中,打包称上的气锤突然掉落砸伤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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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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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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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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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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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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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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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信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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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许献杰在涡阳县名邦幸福湾项目工地一号楼北侧仓库附近在从电动三轮车上往仓库搬运电缆时,不慎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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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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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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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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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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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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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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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第五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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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7日,肖雷与同事一起押送八年级生物地理试卷返回学校途中在向阳路与乐行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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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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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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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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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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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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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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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涡阳县楚店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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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李强上班途中在涡阳县(省道238)157M+800M楚店镇三里赵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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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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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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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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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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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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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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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公安局丹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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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李磊在涡阳县丹城镇荆楼村,出警过程中不慎被精神病患者从二楼扔的瓦片砸伤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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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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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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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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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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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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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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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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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宋雨强在涡阳县丹城镇荆楼村,出警过程中不慎被精神病人从二楼扔的石瓦片砸伤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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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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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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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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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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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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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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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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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孙冠华在与同事寻找涡南上访群众,返回驻京办经过永定门附近时因暴雪路滑不慎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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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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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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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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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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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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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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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昶霖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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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2日,牛彬彬在涡阳县医院扩建二期项目地下室工作时,脚手架倾倒从高处往下跳时不慎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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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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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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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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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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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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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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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锦蓉慧城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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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王贞平在亳蒙高速段路基工程施工BMGM-LJ03标段项目工地互通左幅23号墩柱桥面处,在使用台锯切割层板时,左手大拇指不慎被切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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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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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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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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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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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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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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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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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陈云峰骑电瓶车前往天齐村指导小麦赤霉病防控工作,途径陆杨村境内时,不幸发生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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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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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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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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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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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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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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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杰精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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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王德胜在厂内车间锯床下料时被锯床前钳挤伤右手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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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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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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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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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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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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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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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杰精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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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朱淑民在公司车间铣车过程中工件掉落被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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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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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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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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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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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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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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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宇面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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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付传记在安徽正宇面粉有限公司院内磅拐弯处夜班期间吃工作餐,骑电动车前往食堂不慎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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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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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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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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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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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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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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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泓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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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蔡振阳在年产4.5GW光伏组件生产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东门门岗处脚手架下测量门岗外墙石材尺寸时头部不慎撞到脚手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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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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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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