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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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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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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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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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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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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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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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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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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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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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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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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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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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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科技局、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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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8.《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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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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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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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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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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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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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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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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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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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由教育局会同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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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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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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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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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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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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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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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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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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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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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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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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