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二、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幼儿园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主管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四、幼儿园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五、幼儿园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六、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幼儿园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课题研究、教学改革、幼儿园建设、社会服务、志愿者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幼儿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幼儿园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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