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招生政策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幼儿。 二、幼儿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及幼儿园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 建立幼儿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四、幼儿园对完成3年学期教育、五大领域课程且综合素质达到毕业条件的幼儿,准予离园并发给离园证书。 五、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六、幼儿园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减免相应费用、提供资助等方式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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