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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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52X8/202312-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涡阳县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教育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1 发布日期: 2023-12-01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52X8/202312-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涡阳县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教育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1
发布日期: 2023-12-01
教育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2023-12-01 10:12 信息来源:涡阳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教育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序号 实施部门 通用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行使层级及具体名称 备注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1 教育部门 高校科技创新成果供给信息查询 2022年,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三家联合印发《关于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皖经信科技〔2022〕25号),开发了全省统一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为科研机构、高校、个人构建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提供全面、精准的科技成果服务。 高校科技创新成果供给信息查询
2 教育部门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第四条: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3 教育部门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跨省转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跨省转学
4 教育部门 省属高校毕业生学历信息勘误 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第十条: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2.《关于加强我省在校学生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公通〔2007〕27号):一、基本原则。公民的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责任保险、公民身份号码等关系重大,且历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对,尤其是2004年,各地公安机关对全省人口信息进行了全面的核对、查纠错,信息已上报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因此,原则上不予变更更正。对我省在校学生,要求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的,凡其学籍档案与户籍档案不一致的,应变更学籍档案。
省属高校毕业生学历信息勘误
5 教育部门 省属高校在校生信息修改或变更 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2.《关于加强我省在校学生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公通〔2007〕27号):一、基本原则。公民的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责任保险、公民身份号码等关系重大,且历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对,尤其是2004年,各地公安机关对全省人口信息进行了全面的核对、查纠错,信息已上报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因此,原则上不予变更更正。对我省在校学生,要求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的,凡其学籍档案与户籍档案不一致的,应变更学籍档案。
省属高校在校生信息修改或变更
6 教育部门 安徽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办理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教学〔2021〕1号):三、评选认定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高校评选程序 ……(二)省主管部门认定程序 省教育厅对各普通高校评选推荐的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认定。认定的优秀毕业生名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发文公布。四、奖处意见 被评选认定为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可享受以下奖励和荣誉:1.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毕业生档案。 安徽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办理
7 教育部门 安徽省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办理 《关于取得双专科毕业证明书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8〕26号):1.所取得的双专科证书,必须是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两个不同专业的毕业证书。2.凡取得双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在本省享受本科毕业生待遇。3.符合享受待遇的人员,须经省教委对其两个专科毕业证书审核认定。对审核合格者,发给由省教委统一监制和验印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 安徽省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办理
8 教育部门 公布年度具有普通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专业名单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2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面向社会公布的年度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学校名录同时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公布年度具有普通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专业名单
9 教育部门 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核实转报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附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核实转报
10 教育部门 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生国家资助信息省级核实转报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附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生国家资助信息省级核实转报
11 教育部门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信息省级核实转报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附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信息省级核实转报
12 教育部门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 1.《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教学〔2007〕5号):仅授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网上发布学历信息和学历认证服务工作;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示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以外,任何单位均无权进行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活动,安徽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是“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示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
2.《关于启用“安徽省教育厅文凭验证专用章”的通知》(教秘〔2001〕593号):省教育厅授权安徽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具体实施文凭验证工作。为保证文凭验证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自即日起正式启用“安徽省教育厅文凭验证专用章”。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
13 教育部门 高等教育学位与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 《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凭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信息﹝2001﹞01号)第二条:文凭验证的范围为:在皖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第三条:安徽省教育厅授权安徽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具体实施文凭验证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各校毕业生文凭数据库建设工作,建立、维护全省毕业生文凭数据库,提供文凭查询、验证,并出具验证结论。 高等教育学位与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
14 教育部门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1.《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的通知》(皖教秘〔2011〕142号):一、简化办理程序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损坏,需要办理学历证明书,应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申请表》,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
3.《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
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7〕25号)四、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补办、勘误、学历证明书办理等业务,由各市和省直管县自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15 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1.《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教基〔2006〕14号):普通高中学生修习的学分达到课程方案规定要求,综合素质评定和参加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统一监测考试合格,由省教育厅颁发安徽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方案(修订)〉的通知》(皖教基〔2011〕3号):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应将其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或会考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其成绩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外省转入学生普通高中证书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7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转换。根据本人意愿,自愿放弃其在外省取得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后,允许其申请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16 教育部门 外省转入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发放条件中的认定 1.《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教基〔2006〕14号):普通高中学生修习的学分达到课程方案规定要求,综合素质评定和参加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统一监测考试合格,由省教育厅颁发安徽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方案(修订)〉的通知》(皖教基〔2011〕3号):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应将其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或会考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其成绩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外省转入学生普通高中证书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7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转换。根据本人意愿,自愿放弃其在外省取得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后,允许其申请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 。
外省转入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发放条件中的认定
17 教育部门 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证明 学生办理出国留学、就业等客观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证明
18 教育部门 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证明 学生办理出国留学、就业等客观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证明
19 教育部门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公益性服务 1.《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届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安徽市场)暨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系列活动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31号):2016年我省有高校毕业生32.6万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多渠道促进大学毕业生等各类重点群体就业”要求,我厅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16届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安徽市场)暨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系列活动。
2.《关于同意“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挂牌的批复》(皖编办〔1998〕148号):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公益性服务
20 教育部门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存量户籍档案管理服务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3〕9号):申请将档案、户口留原就读学校或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的毕业生应在离校前填写《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转递申请表》。托管期限为2年,自毕业当年的7月1日算起,托管单位两年内免收档案、户口管理费。如学校托管有困难,可由学校集中将档案、户口关系委托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存量户籍档案管理服务
21 教育部门 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布局和需求分析报告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改革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皖政〔2022〕67号):按照省政府要求要加大学科专业存量调整力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清单”制度,健全学科专业退出机制,对需求不大、水平不高、效益不好、竞争力不强的学科专业实行限招、隔年招生、停招等措施。 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布局和需求分析报告发布
22 教育部门 高职院校专业布局和需求分析报告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改革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皖政〔2022〕67号):按照省政府要求要加大学科专业存量调整力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清单”制度,健全学科专业退出机制,对需求不大、水平不高、效益不好、竞争力不强的学科专业实行限招、隔年招生、停招等措施。 高职院校专业布局和需求分析报告发布
23 教育部门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情况分析报告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建立专业设置省级信息发布平台和动态调整预警机制。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情况分析报告发布
24 教育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基本信息勘误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6〕25号):(1)自2017年5月始,中职毕业证书由各市、省直管县按照全省统一格式印制、验印(证书印制种类、印制技术参数、证书编号方式见附件1)。毕业生信息数据处理由各市、省直管县负责。(2)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补办、勘误、学历证明书办理等业务,由各市和省直管县自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基本信息勘误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基本信息勘误
25 教育部门 市(县)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附11:第五条: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市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县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26 教育部门 自考成绩证明出具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自考成绩证明 1.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至成绩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出具成绩证明一式贰份;2.如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加盖章,需携带上述资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予以盖章并留存一份;3.英文成绩单或中英文成绩单由考生自行提供;注:已领取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的不再出具成绩证明。 自考成绩证明出具
27 教育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 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第二十条:六、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自考《毕业证书》丢失,补办《毕业证明书》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1、考生在市级及以上级别报纸登报申明其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该报纸一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与《毕业证书》同底版相片2寸2张;5、考生携上述材料至毕业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补办证明》;6、考生携上述材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
28 教育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材料核实转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将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交地级考办或者其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由地级考办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的,需报地级考办复审。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考办审核后报省级考办,由省级考办和主考院校进行审定。 三、经省级考办、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省级考办打印毕业生花名册,组织地级考办办理发证手续。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省级考办、地级考办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材料核实转报
29 教育部门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7号)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30 教育部门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31 教育部门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32 教育部门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五)《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33 教育部门 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五条:鉴于省会(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测试工作量较大,并对省内其他地方的测试工作具有示范作用,经省语委同意,可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该中心的性质、任务与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相对应,接受同级语委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在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同级语委办公室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报告工作。
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服务
34 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办理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办理
35 教育部门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3号):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考试报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负责制定。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在各市、县(市、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户籍学生,可自愿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市、县(市、区)应设立报名点,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各市要积极推进网上报名工作,全面对接或使用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36 教育部门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447号):四、免考与缓考 原国家教委在《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对确实丧失了运动能力的残疾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其它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总分的60%的分数计入学生升学考试总分”。据此,我省对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中的免考、缓考相关事项,规定如下:1.因肢残丧失全部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考生,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100%计入总分。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全部项目或单一项目免考。其中,免考项目的成绩按该项目分值的60%计分;参加考试的项目,以测试取得的成绩计分。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考生,由当地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领导机构集中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期间,仍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办理免考手续,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60%计入总分。4.申请免考、缓考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因肢残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残疾证(残疾类别为肢残);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申请免考、缓考的考生,须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等材料。5.各地应组织包括医学专家、残联相关专业人士在内的审核组,对考生的免考、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研究制定。考生获准免考后,其免考申请表、免考证明材料及审核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6.申请免考、缓考的程序: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缓考原因,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37 教育部门 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服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22〕138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考试报名的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布。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籍的普通高中高二年级学生(2020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进行.报名。自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社会考生,应在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报名地点报名。 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服务
38 教育部门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全文。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39 教育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附10第二条有关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40 教育部门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2.《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学前教育财政预算也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赘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41 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第八条:(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42 教育部门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助学贷款申请表。2.首次申请贷款需本人和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件、申请表一同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3.当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和借款回执单。4.学生领取回执单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借款信息。5.国开行审核助学借款合同信息后,于十一月中旬统一发放全省借款资金。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43 教育部门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44 教育部门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45 教育部门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46 教育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一、调整完善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2.《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第十一条:各市、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后,及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
47 教育部门 中考理科实验免考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3号)附件1‘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实验操作考试工作方案’: 六、免考规定 因残疾丧失实验操作能力,或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验操作考试的考生,须持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免考,具体申请、审核、批准程序以及免试考生成绩由各市确定。(每年均发文开展工作) 中考理科实验免考核实
48 教育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发布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发布
49 教育部门 普通高考信息发布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普通高考信息发布 普通高考信息发布
50 教育部门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51 教育部门 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52 教育部门 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信息发布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信息发布
53 教育部门 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54 教育部门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55 教育部门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4号)为科学规范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56 教育部门 心理咨询辅导 1.《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4.全面推进。要普及、巩固和深化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加快制度建设、课程建设、心理辅导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协作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发展,在学校普遍建立起规范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
2.《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4号):五、方法途径2.个别咨询与辅导。开设心理咨询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重要途径。对于极个别有严重或其他心理疾病的学生,要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接受治疗。
心理咨询辅导 心理咨询辅导
57 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第八条:(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国家助学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发放
58 教育部门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核查学生开具证明用途,核查学生在籍情况,为在籍在校的学生免费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2.学生实际需要。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59 教育部门 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4〕3号):三、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开拓、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做好组织服务。学校可采取与企业联合办学、成立办学协作体、定期召开协作会、协议输送毕业生等方式,确保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可通过介绍推荐和组织供需见面会等形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可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利用学校优势,为学生创业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 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
60 教育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3〕7号):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转专业……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61 教育部门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皖教基〔2013〕6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更大程度、更高质量地保障随迁子女就学,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进程。要坚持公办学校为主,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保障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接受相应的教育,实现“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62 教育部门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金发放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滋蕙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中西部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第三章滋蕙计划第八条:滋蕙计划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第十一条 滋蕙计划的资助标准为: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基金会〔2021〕13号)第二章滋蕙计划第九条:滋蕙计划资助对象是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金发放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金发放
63 教育部门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64 教育部门 义务教育、普高阶段学生转学服务 1.《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跨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普通高中学校转学服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