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三)对不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限制的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的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2020年春节假期企业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1.正常假工资待遇: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延长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况(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外,企业复工时间确定为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2月3日至2月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此外,也可由企业和职工依法协商确定薪酬。
四.延期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强制复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2 号)的规定,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均是为了更好的做好疫情防治工作,是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如果违反规定,可引导职工向所在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投诉。
五、因隔离、交通管制等未能及时到岗,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冲抵。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
六、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不愿意复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通知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回企业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复工。对担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及时主动向职工宣传解释企业复工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企业已经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耐心劝导职工,让职工消除顾虑按期返岗复工。对经劝导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
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八、职工患病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有关规定
1.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相关补助: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