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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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44XL/202509-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司罚决〔2025〕1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29 发布日期: 2025-09-29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44XL/202509-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司罚决〔2025〕1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29
发布日期: 2025-09-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司罚决〔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17:10 信息来源:涡阳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邓昌信,男,汉族,涡阳县新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7110832。

本机关于2025年9月3日接到《安徽省司法厅投诉(举报)转办函》,投诉人邓昌信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长期在涡阳县城关街道辖区内,通过租用涡阳县鸿运楼饭店通道作为其办公室场所,利用该地点距离涡阳县人民法院较近的地理条件,故意鱼目混杂,冒充执业律师。

2025年9月3日下午两名执法人员在涡阳县鸿运楼饭店通道内的望成法律服务公司办公桌上发现印有邓昌信个人信息及“望成法律服务”字样的名片,涡阳县人民法院附近沿街张贴的‘望成法律服务’广告上印有邓昌信的联系方式。2025年9月5日,涡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依法对邓昌信就投诉事项和初查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2025年9月9日上午执法人员再次在涡阳县鸿运楼饭店通道内的望成法律服务公司办公桌前发现邓昌信本人。邓昌信本人辩称,9月9日到望成法律服务公司是为了将名片和广告牌上个人的信息进行消除。

综上:当事人邓昌信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执业区域限制的规定,构成了超越业务范围的违法行为。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对新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邓昌信予以警告,并责令邓昌信予以改正(责令邓昌信立即停止在涡阳县鸿运楼饭店通道内的望成法律服务公司开展执业活动,清除涡阳县人民法院附近沿街张贴的含其个人信息的‘望成法律服务’广告及相关名片,并在其所属的涡阳县新兴镇法律服务所指定执业区域内开展业务)。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依法向邓昌信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涡司罚告〔2025〕1号),邓昌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司法局提出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涡阳县司法局

2025年9月29日